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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胶非织造布袋企业标准
粘胶非织造布袋企业标准-Q/SZJXD 001-2026
粘胶非织造布袋
Nonwoven viscose bag
2026-02-04发布 2026-02-10 实施
168体育平台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粘胶非织造布袋(以粘胶纤维为主要原材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168体育平台生产的,以粘胶纤维为主要原材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粘胶非织造布袋(以下简称“无纺布袋”)。
本标准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168体育平台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168体育平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张双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无纺布袋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168体育平台生产的,以粘胶纤维为主要原材料,经梳理、铺网、拉伸、成型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粘胶纤维无纺布袋,可用于包装、收纳等用途。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4802.1-2008 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圆轨迹法
GB/T 18885-2020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17593.2-2007 纺织品 重金属的测定 第2部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17644-1998 纺织纤维 鉴别试验方法 第8部分:红外光谱
GB/T 24218.1-2019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24218.2-2019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2部分:厚度的测定
GB/T 24218.18-2019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18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抓样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46.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以粘胶纤维为主要原材料(含量≥90%),经梳理、铺网、机械拉伸、热压成型或粘合成型等工艺制成,无经纬线编织结构的袋状制品。
以木材为原料,经破碎、蒸煮、纤维化等工艺制成的天然纤维,具有韧性好、易加工等特性。
无纺袋实际尺寸与规定公称尺寸的允许偏差范围,本标准针对原材料拉伸特性设定专项公差要求。
4.1.1粘胶纤维:依据 GB/T 17644-1998 进行鉴别,结果应确认为 再生纤维素纤维(粘胶纤维)。粘胶纤维的核心要求,其主成分含量≥90%。
4.1.2 外观:纤维颜色均匀,无油污、无锈斑、无硬块、无异味。
4.2.1辅助材料
4.2.1 产品所用粘合剂等辅助材料,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本标准4.6.1的要求。
4.2.2 辅助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等)含量应符合本标准4.6.2的要求。
4.2.3 辅助材料不应引入本标准4.3.4所述的异常气味。
4.3.1 表面无明显破损、孔洞、跳线、缺料现象,无明显污渍、色差、褶皱。
4.3.2 袋口、袋底无开胶、脱线(粘合/缝制型),边缘平整,无毛刺、飞边。
4.3.3 印刷图案(若有)清晰、完整,无模糊、脱墨、套色偏差,图案位置偏差≤5mm。
4.3.4 无明显异味(GB/T 18885-2020“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采用嗅辩法评估是否有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等异常气味)。
基于粘胶纤维生产过程中伸长率大的特性,无纺布袋尺寸标准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 标准偏差 |
宽度 | ±8mm |
长度 | ±10mm |
袋厚 | 具体见表2 |
提手长度(若有) | ±20mm |
提手宽度(若有) | ±10mm |
注:公称尺寸由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特殊尺寸要求可按订单约定执行。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材 质 | 水刺无纺布,100%粘胶 | 附材质报告 | |
克 重 | 标准值±10% | 电子称 | |
40g/m2 | 厚度 | 0.45±0.1mm | 单位面积质量(克重)按 GB/T 24218.1-2019 测定。 厚度按 GB/T 24218.2-2019 测定。 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率按 GB/T 24218.18-2019 测定 |
50g/m2 | 厚度 | 0.50±0.1mm | |
60g/ m2 | 厚度 | 0.55±0.1mm | |
80g/ m2 | 厚度 | 0.65±0.1mm | |
100g/ m2 | 厚度 | 0.70±0.1mm | |
40g/m2 | 断裂强力 | 纵向: ≥40N | |
50g/m2 | 断裂强力 | 纵向: ≥50N | |
60g/ m2 | 断裂强力 | 纵向: ≥60N | |
80g/ m2 | 断裂强力 | 纵向: ≥80N | |
100g/ m2 | 断裂强力 | 纵向: ≥100N | |
40g/m2 | 断裂伸长率 | ||
50g/m2 | 断裂伸长率 | 纵向: ≤40% | |
60g/ m2 | 断裂伸长率 | 纵向: ≤40% | |
80g/ m2 | 断裂伸长率 | 纵向: ≤40% | |
100g/ m2 | 断裂伸长率 | 纵向: ≤40% | |
4.6.1 甲醛释放量:≤20mg/kg。
4.6.2重金属含量(铅、镉、汞等):符合GB/T 17593.2-2007相关要求。
经反复拉伸试验(模拟使用场景,拉伸次数≥10次,拉伸幅度为公称尺寸的10%)后,无断裂、明显变形,尺寸偏差仍符合4.4规定。
5.1.1 纤维鉴别:按GB/T 17644-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认粘胶纤维种类,其含量应符合3.1定义要求(≥90%)。
5.1.2 含水率:取代表性样品,在20±2℃和65±4%RH标准条件下放置处理4h,后烘干至恒重,计算含水率,计算公式为:含水率(%)=(样品烘干前质量-样品烘干后质量)/样品烘干前质量×100%。
在自然光或标准光源(D65)下,距离样品50cm处目测观察,用手触摸检查边缘、接缝,感官评定异味(GB/T 18885-2020“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采用嗅辩法评估是否有霉味、汽油味、煤油味、柴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等异常气味)
用精度为0.1mm的卷尺,在样品不同部位测量3次(宽度、长度分别测量袋口、袋身中部、袋底3个点位),取平均值作为实际尺寸,计算与公称尺寸的偏差,判断是否符合4.4规定。
5.4.1 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率:按 GB/T 24218.18-2019 规定执行。
5.4.2 接缝强度:取样尺寸为100mm×50mm(包含接缝),按拉伸试验方法执行,测量接缝处断裂时的力,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5.4.3 提手强度(如适用):将提手两端固定,在袋身与提手连接处悬挂重物(30N),保持5min,观察是否有断裂、脱落现象。
甲醛释放量按GB/T 2912.1-2009水萃取法测定;重金属含量(铅、镉、汞等)按 GB/T 17593.2-2007 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6.2的要求。
用拉伸试验机模拟使用场景,对样品进行反复拉伸,拉伸幅度为公称尺寸的10%,拉伸次数10次,试验后测量尺寸偏差,检查是否有断裂、明显变形。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外观质量(4.3)、尺寸偏差(4.4)、单位面积质量(4.5中克重)、断裂强力(4.5)。
6.2.3 抽样方案:每批产品按GB/T 2828.1规定,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AQL=2.5抽样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改型时;
b)原材料更换或生产工艺重大调整时;
c)连续生产6个月以上时;
d)产品质量出现重大波动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要求进行检验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3 抽样方案:从近期生产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5件作为型式检验样品。
6.4.1 单项判定:各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单项合格;其中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单项不合格。
6.4.2 综合判定:出厂检验中,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断裂强力等关键项目全部合格,其他项目不合格数不超出抽样方案规定,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或其他项目不合格数超出规定,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 型式检验中,所有项目均合格,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及以上项目不合格,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整改后重新检验。
6.4.4 不合格产品处理:不合格产品应返工、返修,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无法返工返修的,应报废处理。
7.1.1 产品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销售单元)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168体育平台)、生产地址、公称尺寸、原材料种类、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号(Q/SZJXD 001-2026)。
7.1.2 包装标志: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毛重、净重、体积、“防潮”“轻放”“避免暴晒”等警示标志。
7.2.1 产品采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或纸盒单独包装,包装应牢固,防止运输过程中破损、污染。
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强度应符合运输要求,箱内可放置缓冲材料,防止产品挤压变形。
7.2.3 每箱产品数量应统一,包装上注明具体数量。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腐蚀性物质,避免与有毒有害、潮湿物品混运。
7.3.2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挤压、碰撞、暴晒、雨淋,防止产品破损、受潮、变形。
7.3.3 运输温度宜控制在-5℃~35℃,相对湿度≤85%。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内,远离火源、热源、腐蚀性物质,避免阳光直射、潮湿环境。
7.4.2 产品应堆放整齐,避免挤压变形,堆放高度不宜过高,防止损坏底层产品。
7.4.3 贮存期限: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